工伤保险须知

导语 以下详细说明了参加工伤保险须知的法律义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和缴费申报、参保生效和享受待遇条件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参保人员年龄的规定、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与联系电话

  一、法律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可以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在3日内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参保地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时效规定

  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不同申请主体申请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义务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和缴费申报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浮动费率档次0.2%--2.4%确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参保生效和享受待遇条件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申报落实人员,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工伤保险关系于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缴费基数,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额的缴费基数应当相符。如果出现缴费不足的,应在足额缴费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须带材料和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认定书》、职工身份证、病历、医疗费收据(附费用明细清单)。

  1、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结论。

  2、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尚无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附报其户籍所在地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

  3、有供养的,应提供供养对象本人的户口簿、单位调查材料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等。

  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填写《温州市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参保人员年龄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用人单位应按时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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