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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5-03-28 09:12:25
报销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❶ 顺产4000元;

❷ 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

❸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❶ 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❷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

❸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

❹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产假天数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报销条件

①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②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③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报销材料

1、本地生育

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  注:参保人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到选定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异地生育

(1)正常生产: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产前检查门诊发票(限检查/化验费用)、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2)节育及计生手术: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妊娠B超单、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复印件,由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3、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女职工:

(1)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妊娠14周以上提供)、诊断证明(盖章)、妊娠B超单(原件)或复印件医院盖章。

男职工: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银行账号。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线上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待遇金额。

4.拨付。对确认的待遇金额进行财务拨付。

5.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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