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租房去哪里申请?(附申请流程)

导语 株洲公租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点击查看街道办地址和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保障信息系统中及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公积金、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不符合的原因。

  2.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门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3.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退还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4.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调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房产局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5.复审。市房产局应当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6.公示。经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株洲房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房产局书面提出,市房产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7.审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市房产局发放保障通知单。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株洲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株洲公租房申请指南、申请条件、申请对象、申请材料、房源公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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