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养老保险退休如何办理

导语 株洲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详见正文。

  若在两地缴纳养老保险都超过10年以上,应该在哪里办理退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拓展:

  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

  3、参保人按月领取待遇,每12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4、参保人员可通过下载“智慧人社”APP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自助认证。

  5、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通过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停止领取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参保人员家属(受益人)必须退回,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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