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户口立户登记+集体户+家庭户管理办法

导语 株洲市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户口登记规定

  1.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

  2.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4.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家庭户规定:

  1.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2.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集体户规定:

  1.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宿舍房屋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2.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高校分校区、单位分支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增设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3.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株洲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户口】可获取株洲相关政策、办理入口、户口转入、转出、新生儿登记、立户登记等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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