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户口迁入指南

导语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

  迁入条件:

  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我省乡村迁往我省城镇的户籍居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网上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所需材料:

  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办理单位: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市、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2.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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