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生育保险哪些人可以参保?

导语 株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详见正文。

  生育保险适用人群

  株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适用情况

  职工所在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负责单位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相同,市、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参加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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