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车船税征收指南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本文为您介绍了株洲车船税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征收标准
1、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 2.0 升以上至 2.5 升容量(排气量) 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 以下)
①1.0升 (含) 以下的:120 元/每辆
②1.0 升以上至 1.6 升(含) 的:300元/每辆
③1.6 升以上至 2.0 升(含) 的:360元/每辆
④2.0 升以上至 2.5 升容量(排气量) 分档1(含) 的:720元/每辆
⑤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的:1920元/每辆
⑥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的:3120元/每辆
⑦4.0 升以上的:4800元/每辆
其他纳税标准请查看下方链接
详情请看:株洲车船税征收标准(最新)
征收范围
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减免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