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指南
导语 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具体详情见正文。
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申请人在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个人账户银行I类借记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1)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近12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自主确定申报,应符合中心每年公布的关于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最低月缴存额上调时,中心将在公布之月的第二月起统一变更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不低于新的下限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可每年调整1次。
(2)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法扣除。
(3)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预缴不超过12个月缴存额(已预缴月份不实行划扣),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4)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上月欠缴的, 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5)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6)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对存入的住房公积金给予0.5%-1%的缴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心根据国有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进行确定并公布。单位职工账户转入的缴存余额不计算缴存补贴。
(7)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或启封时可申请全额补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可申请差额补缴,补缴期限均不得超过近12个月,补缴金额合计均不得超过4万元。
(8)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6个月(贷款申请之月及之前的月数)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5000元的,需提供至少近6个月的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资料;经核查实际收入低于缴存基数的,应按实际收入调整缴存基数,并以此核算还贷能力。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贷款月还款额;
(4)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5)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6)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的计算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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