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保个人账户说明
导语 株洲职工医保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详见下文。
职工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
划入金额:本人参保缴费的2%
(2)退休人员
①办理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按单位8%+个人2%的费率缴费的,由统筹基金划入75元/月。
②办理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按缴费率8%、以基准值的60%为基数缴费的,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
因未按8%+2%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个人缴费(15元/月)。
(4)可以按规定用于参保人员的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湖南医惠保”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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