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规范供电价格的通知(10月1日施行)

导语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始终保持不变。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始终保持不变。

  1.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0.604元/千瓦时执行。

  2.工商业终端用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分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二是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

  1.安装了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按低谷0.5003元/千瓦时、平段0.7003元/千瓦时、高峰0.8503元/千瓦时、尖峰0.9503元/千瓦时标准收取。

  2.安装非分时电表的,电费收取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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