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第十期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二次补助申请条件

导语 株洲市第十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二次补助申请人需要是参加了第十期互助项目的职工,详见下文。

  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

  (1)参加了株洲市第十期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2)医疗互助补助范围内,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含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报销、职工大病关爱帮扶、工会帮扶(困难建档职工)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1)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2)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帮扶、补助等情形的;

  (3)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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